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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舌尖上的禁令”严惩滥食野生动物 省级人大首部专项规定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地方性法规出台

作 者:admin发布时间:2020-02-14 14:15:16

天津日报讯:今天,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作为省级人大首部专项规定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地方性法规,《决定》的颁布实施为我市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食用野生动物相关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控制公共卫生风险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法治支撑。

《决定》共18条,主要规定了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范围、措施、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

最宽禁食范围
实行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名录管理制度

“力求做到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范围最大化,回应社会关切和人民群众期待。”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和对地方立法的授权,在法律明确规定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基础上,《决定》基于地方立法权限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范围作了最宽的规定。

《决定》从四个方面明确了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范围为:一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二是本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三是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在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四是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为增强可操作性,《决定》还明确本市实行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名录管理制度。

最全监管措施
覆盖生产经营猎捕交易运输全链条

食用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涉及非法生产、经营、猎捕、交易、运输等诸多环节,为加强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全方位、全链条监管,《决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农贸市场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不得为相关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服务;餐饮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菜谱招揽、诱导顾客。

此外,《决定》还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同时,对宣传教育、监督举报作了规定。

最严法律责任
对违法者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为了严厉打击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相关违法行为,《决定》以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规定了最严法律责任。”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违反本《决定》的行为将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严厉处罚。

《决定》明确,对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最高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十倍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和违法所得,最高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食品货值三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对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最高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对明知从事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服务的,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处二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对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菜谱招揽、诱导顾客的,最高处一万元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决定》还专门规定违反《决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将依法查处的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