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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整治校外培训机构“霸王条款”
明年1月实施 重点聚焦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等违法行为
天津日报讯(记者 张雯婧)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合同行为,化解校外培训合同纠纷,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市教委和市市场监管委共同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对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
据了解,此次集中整治主要针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含校外线上培训机构),与学生签订的合同格式条款。重点聚焦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根据《工作方案》,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1.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3.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4.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5.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此外,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1.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2.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3.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4.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5.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6.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目前,各区教育局和市场监管局正在全面部署,集中整治将于明年1月正式进入实施阶段。各区教育局将全面梳理本区培训机构名单,收集培训机构制定和提供的合同格式条款及使用的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符合要约条件的格式条款,并移交至区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将严格甄别、评审收集到的培训机构格式条款,对存在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培训机构,采取约谈、发出行政建议书、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等行政指导、执法手段,督促其自行清理和纠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